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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安某某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均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期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实际情况,本院支持从鉴定日(即2019年2月18日)起按120元/天计算五年,系数50%(部分依赖护理),五年后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酌情按城镇居民人均处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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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诉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额度限额内予以理赔,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告方损失依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被告予以赔偿。上述原告方的合法损失67616.21元在交强险额度限额内理赔原告苗某某精神抚慰金等58928.2元,剩余8688.01元中的7288.01元由被告文建辉依主要责任的比例赔偿70%,为5101.6元,由于其在被告中煤财险大同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该公司直接赔偿原告5101.6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400元不在保险理赔之列,应由被告文建辉赔偿70%,为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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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原告赵某受伤,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34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9天=570元、30元×60天=1800元、误工费145元×131天=19073元(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到定残前一天),护理费100元×19天=1900元,被抚养人赵彦卓的生活费16204元/年×12年÷2×10%=9722元,被抚养人母亲佘某生活费8248元/年×18年÷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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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吴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学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傅某身体受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0262.92元,误工费14166元,护理费9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各19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58378.92元。因董学平在受被告吴某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421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0262.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各1950元,计2416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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