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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国与回振民、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回振民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彭建国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回振民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47,350.7元,其中3462.1元费用非原告实际支出,故按照43,888.6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予以支持。3、营养费4500元,予以支持。4、鉴定及检查费2573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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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主张以下损失:1、医疗费54554.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30元天×43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9000元(120元天·人×75天);5、误工费9610.5元(64.07元天×150天);6、残疾赔偿金92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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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高尚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予支持。高尚云与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尚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尚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认定。高尚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该事故认定书由不具有制作事故认定书资格的人制作,程序不合法,不予认定的理由,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情,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撤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故本院依照张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情。二被告主张该鉴定意见书程序不合法,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高尚云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武某某合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车辆所有人高尚云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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