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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经赤城县道路交警大队赤公(交)认字(2016)第0508E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魏龙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魏龙刚负担主要赔偿责任,1、医药费27425.99元(含被告魏龙刚垫付的抢救费1616.8元)。2、营养费1350元(30元X45天)。3、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X18天)。4、护理费4500元(100元X45天)。5、误工费5162元(1210÷30元X128天)。6、鉴定费1400元。7、伤残补偿金261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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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赵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24593.94元⑵营养费18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⑷护理费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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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在阳原县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已6年有余,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所述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餐饮部是承包制,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意见,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在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因艺苑服务有限公司被注销后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是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的唯一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告在注销公司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原告已经构成工伤,却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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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王成某、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段某某撞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涿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都邦财险宣化营销部投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涿鹿支公司提出诉讼时效,原告由于伤情的特殊情况先鉴定后立案,保险公司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和被告牛某某认为段某某目前伤情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且对残疾赔偿金提出异议,根据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其现有右侧胫腓骨中上段以远截肢术后,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6.9.c.一肢缺失(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之规定,评定为VI级伤残。虽然原告段某某右小腿有残疾,但交通事故发生前,段某某在电石厂供销部门工作直到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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