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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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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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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武联国、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与武联国、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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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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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武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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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贺某某与李英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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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高吉某与高某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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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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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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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闫新峰、河北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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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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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伟裴玉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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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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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唐某金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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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钱与罗某某、银川宋某物流有限公司惠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魏某钱与罗某某、银川宋某物流有限公司惠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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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罗某某、银川宋某物流有限公司惠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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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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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任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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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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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与李某、崔玉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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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云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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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与胡某某、郝某某、王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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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杨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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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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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刘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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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蔺牛换、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蔺牛换、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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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宋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二审中提供的证明中加盖有天镇县逯家湾镇石咀村村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及逯家湾派出所公章,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宋某某系独生子女,其父亲为宋元林、母亲为闫俊莱这一事实。因被上诉人宋某某父母均已满60周岁,系农民,故被上诉人宋某某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父亲宋元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271.4元、母亲闫俊莱被扶养人生活费22744.26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该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宋某某的次女宋慧博生活费数额一节。上诉人主张宋慧博的抚养年限为14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9354元,一审法院计算宋慧博抚养年限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736.45元错误。在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宋某某当庭认可一审法院对宋慧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其同意上诉人关于宋慧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9354元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宋慧博出生于2010年4月15日,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为13166元×14年×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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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与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灵丘县东河南镇古之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灵丘县东河南中心校出具的证明、灵丘县武灵镇城道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均可以证明上诉人赵某某居住在城镇,故残疾赔偿金为24069×20×21%=101089.8元,原审法院认定该项费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陪护费,有大同市康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票据,且上诉人赵某某两处伤残,一处达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支出必要的陪护费合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共计5720元。至于食宿费,上诉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赵某某的总损失为191955.17元。鉴于被上诉人杜喜旺在本次事故中也受伤,且杜喜旺已另案起诉,并已开庭审理完毕,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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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张某1、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由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张某1和李某2驾驶的车辆在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首先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即由侵权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关于孙某提出的要求赔偿父母生活费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当中年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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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应否赔偿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60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驾驶人段某负全部责任,对张某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分项予以赔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赔偿,且均应保留其他受伤人员的份额;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本院审查认定如下:1.医疗费10363.31元(已减去农合报销费用),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整容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护理费1315.42元,住院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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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秀山与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驾驶其×××号解放半挂×××大货车与原告外公刘生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原告受伤入院治疗,该事故韩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韩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1826.7元,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称医疗费请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核实后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天按15元计算;护理费认可按8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法律规定计算赔偿;交通费由法院酌定;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认可。原告称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都是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91号文件所计算,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00元,营养费每天50元,护理费每天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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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保蔚县支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中高建军所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的车辆负主要责任,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李某某已对事故受害者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即原告赔偿保险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和2016年山西省有关统计数据,本案原告提出的相关赔偿请求,应作如下确定:毛翠英死亡赔偿金171441元(参照居民可支配收入19049元×9年)。丧葬费2748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223元。共计249151元。王英医疗费58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0元(100元×118天)。营养费1770元(15元×118天)。护理费11737元(36307元÷365天×1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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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张德林、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能够与务工证明、劳动合同等互相印证,证实原告代某于事故发生时在佳家玛超市从事货车司机工作,本院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供的药店购药票据,被告张德林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质证称,非正规票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购药票据中有11支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3.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被告张德林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质证称,鉴定意见书不完整,应当附鉴定部位的照片,对其合理性不予认可,其中的九级伤残应为十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由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作出,其中的伤情亦能与大同市三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互相印证,被告虽对原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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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银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浑源县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因李俊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是杨银某,故杨银某应就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杨银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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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与任某某、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陪护协议及陪护费发票在证据的形式上符合规定,在金额上亦符合情理,且能与原告提供的病历等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欲证明原告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2500元。经庭审质证,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对其不予认可,我公司待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系由山西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所作出,其伤情亦能与解放军三二二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互相印证,被告虽对原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意见和鉴定费票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欲证明原告受伤后因就医、鉴定及陪护人员交通支出花费交通费1200元。经庭审质证,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称,票据上没有时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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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蔚县鑫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联财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庞某某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中联财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则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本次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被告中联财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原告庞某某提供的证据,故对本案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参照山西省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4元的标准计算;3、关于原告庞某某提供的交通费发票33支共计金额1500元,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10时40分许,徐晓峰驾驶冀GC6211号解放半挂冀GMD88挂大货车沿省道3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S203线48KM+400M交叉路口处,与迎面庞某某驾驶的晋BH1602号钱江125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庞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浑源县交警队认定:徐晓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徐晓峰驾驶蔚县鑫元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GC6211号解放半挂牵引车在中联财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本院查明的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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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海龙、中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与被告李海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致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四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海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海龙的事故车辆在中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宋某某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153534.3元,庭审中称医疗费吉星公司已经垫付,放弃对医疗费的主张,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山西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被告中保财险蔚县支公司称:1、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没有异议。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和营养费,对住院天数无异议,标准不予认可,营养费用认可每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按照每天50元计算。3、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的户口农村标准予以赔偿。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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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王某某、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外购药品是原告在手术时,医院医嘱购买的药品,应当予以支持。2、二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不认可,二被告认为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存在误工。本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作为农民,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故误工费应予以支持。误工费参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日平均工资176.7元计算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取鉴定意见中间值为宜。护理费,因原告住院期间系其儿子王慧霞(农户)护理,故护理费参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日平均工资176.7元计算135日。营养费按照每日50元标准计算75日。3、二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主张的伙补标准过高,实际住院天数与病例载明的76日,存在挂床的嫌疑。本院认为原告住院病历证明原告住院7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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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中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中所有的车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本人的医疗费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诉请13660.98元,对于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11955.13元,因原告方提供了相关票据及住院病历和医疗费清单予以证明,故对该项目予以支持。关于在清华大学玉泉医院的磁共振检查费用985.85元,因该费用发生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此时原告正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无证据证明需要到其他医院接受检查治疗,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在怀来医院的磁共振检查费用720元,因有北京朝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中医嘱要求定期复查,故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用合计支持12675.13元。另外,原告在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等部分证据中的名字“尤伟中”,虽与原告本人名字不符,但是经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系入院急诊登记错误,故对名字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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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所有的车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本人的医疗费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诉请46055.79元,原告在医疗费票据等部分证据中的名字“庞正”,虽与原告本人名字不符,但是经怀安县中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系入院登记错误,故对名字为“庞正”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亦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主张护理时间为21天,护理人数为2人,即一名护工和一名家属。护工共支付张家口市贴心家政陪护中心费用6000元。家属按照山西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0467元/年计算,30467元/年÷365天×21天=1753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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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义务。关于原告本人的医疗费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诉请52770.29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医药费的真实性和数额无异议,故本院对此项诉求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误工费问题,原告方主张从事的职业为交通运输业,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时间截止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72天,54751元/年÷12月÷22.5工作日×172天=35801.3元。保险公司对误工天数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系驾驶员,且提供了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故误工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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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摩托车损坏,侵权人王玉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王玉龙的事故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张家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28596.8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交通费(含救护车费)2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0391元;残疾赔偿金547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46元;误工费48800元;摩托车修理费565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合计190267.8元。原告在起诉中请求的赔偿项目合理合法,计算正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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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刘某某驾驶车辆与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尹某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所驾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应由人保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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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胜利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金艳刚、大地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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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1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怀来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法定代理人苏某2为原告苏某1向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怀来营销服务部投保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作为承保人,应当对原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辩称的原告花费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赔付,不应再由其公司给付及残疾赔偿金按保险金的10%给付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其中限制、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以合理的方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且其主张的医疗费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无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给付的医疗费4000元,伤残赔偿金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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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厐瑞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厐志强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厐志强虽然为车辆驾驶人,但其受雇于被告厐瑞某,因此被告厐瑞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厐志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可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共住院39天,按照原告主张的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应当为117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确定的营养期为60天,按照原告主张的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为18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为每天120元,根据鉴定机构确定的护理期90天计算为108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受伤前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其误工费应参照2018年交通运输行业的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虽抗辩称原告在桥东区环卫处工作,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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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庞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和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因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但上诉人的车已由被上诉人开了一年多时间的事实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工资的事实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又不能指出其与被上诉人是何种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一审鉴定使用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明确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因上诉人提出的该主张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并非强制性必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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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肇事车辆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医疗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美英为恢复健康而就医诊治,所实际支出的费用,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主张张美英支出的医疗费中包含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但其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加以证明;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英大泰和财险河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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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涉案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而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受理及理赔机构,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已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的证据,故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不计免赔,则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张家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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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冯大某、张北县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及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冯大某驾驶GE2673号大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事故中受伤的贾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冯大某系张北公交公司的雇佣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故贾某某在该次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损失应由张北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张北公交公司为其所有的GE267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燕赵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贾某某的合法损失,燕赵财险张家口支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贾某某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1217.88元,贾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系因该起事故受伤后治疗所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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