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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