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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