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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死刑!龙某甲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4-10-28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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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金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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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木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哈斯木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首次减刑,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哈斯木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 雅 审 判 员  黄海霞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刘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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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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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高某在民事判决赔偿的基础上另行对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进行了补偿,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稷山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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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故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程度,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还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人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医疗费人民币27,446.93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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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梁某甲、梁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梁某、孙克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梁某、孙克萍请求的死亡赔偿金397480元、丧葬费24921.5元、被抚养人梁某甲抚养费121648元、被抚养人梁某抚养费101373元、被抚养人孙克萍抚养费101373元、事故鉴定费2900元、拖车费3000元、吊装费5000元、停车费3000元、施救费7532元、修车费16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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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王某1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调取的客车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望向其所驾驶的蒙D****8号公交车的右侧后视镜并进行了鸣笛,车速由约51km/h突然降至约17km/h,张某某又多次望向右侧后视镜,期间向左侧张望了一次,后加速驶离现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发生事故后其没有看后视镜,与客车监控录像所显示的事实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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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0193.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抢救费2734元,安某某扶养费2062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请求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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