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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范某1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柏杨树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5-01-23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9年11月2日拆除张某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太原市××区改造过程中。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诉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即被告资格问题;二是张某、范某1夫妇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即原告资格问题;三是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本案被诉拆除行为的被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既可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能两种情况兼具,应根据改造实施时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本案中,案涉城中村改造实施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故本案所涉征收拆迁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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