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9年11月2日拆除张某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太原市××区改造过程中。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诉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即被告资格问题;二是张某、范某1夫妇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即原告资格问题;三是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本案被诉拆除行为的被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既可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能两种情况兼具,应根据改造实施时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本案中,案涉城中村改造实施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故本案所涉征收拆迁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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