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超速超载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受相应刑罚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付被害人亲属少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且其未能积极赔偿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作为限制从宽的量刑情节。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某关于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故依法应对张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李德钢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甲在事故现场委托他人报警且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且受害人亲属已对张某甲予以谅解,可对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德钢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甲在事故现场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且王某甲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德钢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宋开军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某得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视为自首,且齐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可对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江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且积极参与施救,部分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审 判 长 李德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应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曹恩双 书记员:童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甲在事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曹恩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熊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祝兆平 审 判 员 宋开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尽力赔付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已予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董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罗某得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尽力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对下余赔偿款项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彭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造成的交通设施损失,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曹恩双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虽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未能有效缓和社会矛盾,不宜判处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冯某甲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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