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东与杨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判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原判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