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其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对其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或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原判在法定幅度内对其科处的刑罚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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