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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1-15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与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张某作为出借人,已依约向徐某交付借款352800元,徐某作为借款人,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徐某至今未向张某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立即将借款本金352800元及借期内利息偿还给张某,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张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10902元,未超本院计算结果,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案涉协议约定标准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4.8%),本院将其调整为年利率14.8%。此外,案涉协议对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负担作出约定,且张某确因主张债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故本院对张某要求徐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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