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现许某某确认本案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与2016年11月提起的(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一案系基于同一解除行为,许某某对该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表示与当时的意见一致。而该案已于2017年8月1日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沪01民终9513号]驳回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且现已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虽然许某某于该案生效后,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但并不影响(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更何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其要求再审申请的裁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亦已作出不支持其申请监督的决定。本案中,许某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故其与锦江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当以已经生效的(201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经(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65号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568号两起案件之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方的损失合计1,367,521.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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