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交纳了保费,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无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拒赔、免赔情形,本案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经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相关损失数额作出了确定,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付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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