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并且取得其谅解,结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

舒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能够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阅读更多...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孙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永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永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始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认真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