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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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