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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某与高某超、李某、四川博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与被告高某超签订借款协议后,已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妻子代素琼向被告高某超交付借款80万元,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当继续履行等法律责任。因本案诉争借款发生于被告高某超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应将本案诉争借款视为高某超、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即李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博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协议、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应对本案诉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协议虽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再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供相应收费票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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