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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四川建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进行工伤待遇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00元(100元/天×45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500元(2500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4521.7元(3452.17元/月×10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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