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进行工伤待遇赔偿。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500元(100元/天×45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7500元(2500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4521.7元(3452.17元/月×10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天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