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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德阳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2003年11月1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原告、被告之间虽已于2013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欠条”以及被告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在2013年8月1日-7日继续在岷山路小区服务,原告提供了7天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其七天的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天共计163元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费用应由德阳鑫林物业承担,被告作为中间人可以协助原告追讨。对此,本院认为,“欠条”载明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2013年8月1日至8月7日共7天共计1029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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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德阳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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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2003年11月1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原告、被告之间虽已于2013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欠条”以及被告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在2013年8月1日-7日继续在岷山路小区服务,原告提供了7天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其七天的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天共计163元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费用应由德阳鑫林物业承担,被告作为中间人可以协助原告追讨。对此,本院认为,“欠条”载明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2013年8月1日至8月7日共7天共计1029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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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2003年11月1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原告、被告之间虽已于2013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欠条”以及被告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在2013年8月1日-7日继续在岷山路小区服务,原告提供了7天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其七天的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天共计163元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费用应由德阳鑫林物业承担,被告作为中间人可以协助原告追讨。对此,本院认为,“欠条”载明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2013年8月1日至8月7日共7天共计1029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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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告2003年11月1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原告、被告之间虽已于2013年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欠条”以及被告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在2013年8月1日-7日继续在岷山路小区服务,原告提供了7天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其七天的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天共计163元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费用应由德阳鑫林物业承担,被告作为中间人可以协助原告追讨。对此,本院认为,“欠条”载明德阳鑫林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2013年8月1日至8月7日共7天共计1029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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