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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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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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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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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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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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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麻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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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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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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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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