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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石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石来东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樊某某要求石来东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樊某某主张2016年3月31日偿还的30000元现金是借款利息,石来东辩称2016年3月31日偿还的30000元现金是借款本金不是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收条中并未约定偿还的30000现金是借款本金还是借款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先偿还借款利息,故石来东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石来东应当给付樊某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剩余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来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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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戴敦魁、王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原件,被告王美兰对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约定情况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已还利息至2015年6月26日,被告王美兰质证对还利息情况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并继续按约定月息2分偿还利息,利随本清,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敦魁、王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常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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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庄园××楼××单元××室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彦宏名下,系政府房产确权部门确认,已登记的不动产,应以不动产登记薄为依据,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中该房产归袁某某所有,但并未过户,且高彦宏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该房产全部归袁某某所有,对债权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原告享受民事权利就应该承担民事义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017)冀0728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该裁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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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协议应为双方借款本息结算后的欠款余额。被告刘某举证不能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及该协议的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从2011年5月10日至2013年11月23日的借还款结算的最终协议,本院以该最终协议为依据,被告的欠款余额为35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23日签订还款协议后的次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银行帐户汇款5000元,应予抵减。被告刘某主张借款已按期偿还完毕,无有效证据支持,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支付。从201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可2013年11月23日书写的协议是还款协议,再审庭审中申诉人申请证人当庭作证该协议是还款计划,先还3.5万元,再还2万元。 本院再审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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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家口市瑞某典当有限公司、刘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桥东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告瑞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能够证实被告刘某与被告瑞某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3年4月27日被告刘某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屋一套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项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被告瑞某公司向桥东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对原告要求停止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被告瑞某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将差价68878元停止转付怀安县人民法院,因该笔款项我院未实际收到,也未转付怀安县人民法院,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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