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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宇劳务公司承包本案的涉案工程,该工程的土建工程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上诉人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日在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165天,双方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廖某某为被上诉人朱某某提供了劳务,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2018年1月4日,被上诉人朱某某委派张某同用微信的形式给廖某某写下欠廖某某总工资款44000元的欠条,对此欠款,朱某某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兴宇劳务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朱某某已经给付廖某某2000元,剩余42000元依法应当给付。综上所述,廖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30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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