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丧葬补助金3263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认为被告马某某的抚恤金应以仲裁的数额即每月495元再除以马某某的子女人数来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仲裁委裁决按1650元/月×30%=495元/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杨某某、马某某、苏海东丧葬补助金3263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二、原告应自2016年3月开始,每月给付被告马某某抚恤金49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原乡物业应当代苏明富向苏明富之母马秀莲支付的赡养亲属抚恤金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计算出的苏明富本人所针对马秀莲所应尽的赡养义务。原乡物业认为应当将苏明富本人的义务按马秀莲子女人数均分,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艳龙审判员 姜兵审判员 牟键 书记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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