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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只军与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市嘉某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在与原告王只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王只军工资(快递派送费)8283元事实清楚,应予确认,被告应及时将此款给付原告。原告从2014年5月27日开始到被告处上班,被告在原告上班后满一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64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即2015年1月31日到期,原告因与被告结算快递派送费而发生争议,从2016年1月22日即不再到被告处上班,亦未领取派送费,应视为原告在服务协议期限内自动离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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