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怀来县惠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后就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未再在被告河北沙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于2019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诉讼中亦未提供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 赵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王正龙与被告怀来县惠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后就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未再在被告河北沙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于2019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诉讼中亦未提供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正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 赵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宏飞公司对与卢某某曾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宏飞公司应否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卢某某2018年1月-11月的工资,也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卢某某认为在2017年12月离开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后,属于在家待业,此时并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已向宏飞公司支付了卢某某2018年1月-4月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以宏飞公司向卢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即2018年11月7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宏飞公司则认为2017年12月31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关于宏飞公司所出的证明,上诉人不予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且该证明不能说明2017年12月31日宏飞公司已通知上诉人劳动关系解除,宏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到劳动者本人。而其于2018年11月7日所出的证明,只能认定为是此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因此对上诉人要求给付待岗期间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待岗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90元。庭审中,上诉人不再主张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本院予以认定。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宏飞公司对与卢某某曾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宏飞公司应否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卢某某2018年1月-11月的工资,也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卢某某认为在2017年12月离开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后,属于在家待业,此时并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怀来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已向宏飞公司支付了卢某某2018年1月-4月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以宏飞公司向卢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即2018年11月7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宏飞公司则认为2017年12月31日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关于宏飞公司所出的证明,上诉人不予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且该证明不能说明2017年12月31日宏飞公司已通知上诉人劳动关系解除,宏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到劳动者本人。而其于2018年11月7日所出的证明,只能认定为是此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因此对上诉人要求给付待岗期间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待岗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90元。庭审中,上诉人不再主张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本院予以认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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