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一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支付梁淑华误工费且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梁淑华为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于一审期间提交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其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认定梁淑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淑华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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