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程春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华农北分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填补的系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具体而言系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在被侵权人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将主要收入来源地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要判断因素。根据高文远、高秀连、高庆春一审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可知,虽然高庆安系农村户籍,但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其经常居住地及工作地均位于怀柔区,其在城镇零散务工,故其主要收入应认定系来源于城镇,故,本院对华农北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一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支付梁淑华误工费且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梁淑华为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于一审期间提交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其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认定梁淑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淑华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一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支付梁淑华误工费且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梁淑华为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于一审期间提交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其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认定梁淑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淑华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一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支付梁淑华误工费且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梁淑华为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于一审期间提交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证据,故一审法院结合其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认定梁淑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梁淑华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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