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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