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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