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在现场附近等候办案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的家人给付了受害人丧葬费,现已全部赔偿完结,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韩某2的死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部分山西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2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做出民事判决,且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取得被害人韩某2近亲属的谅解,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3、黄金正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谅解,故辩护人对该情节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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