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9月24日借款协议及10月24日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二、君利宏煤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案涉9月24日借款协议及10月24日借款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当事人君利宏煤矿、王丽华、崔某某、王洪德、张明海、李瑞祯已经就9月24日借款协议及10月24日借款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三份借款协议上均有签字和盖章,故案涉借款协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案涉9月24日借款协议及两份10月24日借款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关于君利宏煤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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