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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彭某某、被告襄阳东风合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运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襄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不计免赔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保财险襄阳市分公司应在上述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则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由责任人分担。原告诉讼请求:1、残疾赔偿金31408元,伤残程度九级,原告为农村居民,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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