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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吴某甲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 桥 书记员:马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