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宁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其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法律,保障道路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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