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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死刑!龙某甲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4-10-28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并罚。龙某甲利用教师身份强奸3名幼女、2名未成年少女,且长期多次强奸,造成3名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此外还利用教师身份猥亵2名幼女、强制猥亵1名未成年少女,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认定龙某甲强奸、猥亵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对龙某甲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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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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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高某甲、高某乙、暨上列两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高某丙、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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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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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侯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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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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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未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同时结合被告人离开现场后的表现及到案经过,其虽离开事故现场,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逃逸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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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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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曙某、金某2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乌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宝某1、宝某2、金某3、金某4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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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云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云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云龙的辩护人赵艳凤建议对孙云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云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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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王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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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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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及较好的认罪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梨树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叙述“途中弃车逃逸”,但该认定书是在2017年7月29日作出,后经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向张某进一步调查,可以证实吴某某虽在去医院途中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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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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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228号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某自愿认罪,已赔偿并获取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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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王某某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对轮胎不可预见和避免。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速公路驾车,对路面出现障碍物具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其驾驶车辆中碾压轮胎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对所居住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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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玉某委托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孙玉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玉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玉某主观恶意较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孙玉某驾驶未注册登记超载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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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技术不熟练的情况下,发现情况不能准确处理,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五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后果严重,属于情节恶劣,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刘某某坦白交待,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为事故车辆投了交强险、一百万商业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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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呼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呼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呼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呼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乙的最终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而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补充意见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死亡与交通事故致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呼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亲属的损失,并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亲属及朱某某签订了分期赔偿的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亲属及朱某某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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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与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近亲属及单位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未赔偿被害人邢某的亲属,酌情从重处罚。关于杨某某被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2天,杨某某有固定住所,本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由于市公安局已经事实上对杨某某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不可逆转的,故本院将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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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补偿协议且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四平市铁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可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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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某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永某减轻处罚,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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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不能宣告缓刑的抗诉理由,经核,原审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了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应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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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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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建平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二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建平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且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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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8月7日14时40分许,辽宁省北镇市居民张某驾驶××××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202线128公里加927.4米处时,车辆发生侧滑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天津市武清区居民梁某1驾驶的××××2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一同驶入公路东侧路下翻车,致××××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梁某1及其该车成员王某当场死亡,梁某2、梁某4、李某1受伤,××××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某及该车上乘员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当日伤者梁某2经伊敏煤电公司职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2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梁某1、梁某2、王某系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法医检验费10500元。另查明,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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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二被害人均系张某发近亲属,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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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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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冯某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冯某某与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冯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要求中保梨树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112000元,因中保梨树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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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的雇员,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职,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由雇主姜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赵某驾驶的车辆未定期检验,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本次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其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证人王某1、于某等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现有摩托车倒地后停车,并下车查看所驾车辆是否有刮蹭,在未发现车辆有刮蹭且已有救护车驶来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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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1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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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曲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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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瞭望,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和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张某和所居住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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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九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现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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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多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耀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耀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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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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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锐 审 判 员  徐 渊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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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车将二人撞伤致死,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量刑时已对其自首,对伤者进行赔偿,且予以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予以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妻子和白某请求的误工费,原判依据其治疗情况,经过审查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确,昝某认为对其二人误工费判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某某、白某某、白某上诉请求判决大同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判已经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系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查判决之列,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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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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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夜间和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秦某某辩解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证人张AA、郭某某、冯某某、冯XX、张A、陈某、吴某某、冯X等人均证实肇事摩托车是秦某某从家中骑来的,案发当日往返行程均是秦驾驶,后乘坐王某等人,未见王某驾驶过摩托车的事实;证人冯某某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其女张某某被秦某某与另一男孩叫去庙会看戏,离开时乘坐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证人王某某证实其子王某不会驾驶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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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马光辉、马健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张某的到案行为构成自首符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另原审法院根据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民事赔偿判决并无不当;此外,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所提吴建文作为车主,具有过错,应当同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经查,该意见缺乏相应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用手机拨打了120、110,因怕在现场挨打离开现场,随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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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颜某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某1、徐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徐某3、殷某关于”原判对被告人颜某量刑畸轻,对精神抚慰金30万元未予支持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出上诉,针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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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二人死亡、七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了死者近亲属及被害人谷某丙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本案全部被害人及相关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辩称不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后,依法向彭某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某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照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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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红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犯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犯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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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关于案发时在下雨,其视力不好,身体有病的辩解意见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不属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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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赔偿了相关被害人亲属及伤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唐智勇提出“被告人张某能坦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赔偿了相关被害人及有关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与法律规定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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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聂本军 审判员  李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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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审 判 长  董 菲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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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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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柴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起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柴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二名被害人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柴某所有的冀R×××××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财保廊坊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某所有的鄂A×××××轩逸牌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二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向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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