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某与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余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与被告江华于2016年9月28日在洪湖市××大队××中队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该调解协议因被告江华延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失去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调解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江华如不及时履行义务会导致协议失效的条款,原告只能要求被告及时履行义务而不能据此主张协议失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江华向原告支付10000元,因此,被告江华还需向原告给付45000元-10000元=35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华赔偿原告余某某35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既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亦可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李某在一审提供了其就职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并提供了其所在辖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在二审期间,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向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进行了核实,李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因此原审认定李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城区工作居住的事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李某已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原审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顺德财险公司提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度《广东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公布的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92.90元/年进行计算,而原审计算时采用的数据系2014年度的赔偿标准,请求二审调整。对此,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被告牛某某驾驶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冀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一人受伤,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受损的损害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原告的请求,原告冀某某因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为160023.30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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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五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被告许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许为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几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核定五原告的损失分别如下。李某某的损失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2年8月7日8时25分,被告桂某某驾驶冀D×××××号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桂某某驾驶的冀D×××××号轿车已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惠州分公司水口营业部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桂某某承担责任。根据病历记载原告住院42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予以支持;主张营养费1435元依据不足,本院支持营养费1260元(42天×30元/天)。关于误工费,根据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对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93天(自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误工费为15500元(5000元÷30天×93天)。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金额为355元的门诊CT发票,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医院的住院病历相印证,是必要的复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有金额为236元买湿巾、护理垫等的发票,不是正规发票,且不是医疗费用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金额为2200元的黄色发票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计算标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依法可以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1138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及医嘱共164天计算;其主张的交通费损失,虽未提供有效正式交通票据,但考虑其因就医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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