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宫效伟提交的白兰氏馥莓饮(50毫升*6)1盒及相应的销售小票,证明其从屈臣氏三十分店购买了过期食品。屈臣氏三十分店主张上述产品可能并非从其处购买,但其在销售货物的购物小票记载的信息未能明确指向特定的食品,其亦无法提交宫效伟购物当日的销售记录,故可认定宫效伟与屈臣氏之间成立以涉诉食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应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推定其存在“明知”,属于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虽然宫效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食品产生了人身损害,但上述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宫效伟要求经营者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阅读更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涉诉食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配料部分标示“调味料”字样,但未标示具体名称,鉴于调味料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调味品”的具体成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故涉诉食品标签上未标示调味料具体名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在健益公司进口时虽已经过检验检疫,但华联公司、华联安贞桥店并不享有信赖利益,且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负有的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并不因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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