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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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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虽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又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郑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害人郭某某的家属与被告人郑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均系对民事权利自愿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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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鉴于上诉人张某系过失犯罪,又系自首,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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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孙某有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3、张某4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张某2生前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是城镇,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孙某有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370974.20元,由鑫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有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孙某有通过其近亲属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3、张某4在交强险限额外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有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5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孙某有应承担的其他经济损失予以放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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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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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1mg/100ml属于醉驾,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将被害人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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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不能宣告缓刑的抗诉理由,经核,原审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了三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应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当事人和解后,可以从宽处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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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撤回上诉。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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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洪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史洪某肇事后,在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吴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交管部门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史洪某负全部责任,由原审被告人史洪某予以全额赔偿。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露天矿所提涉案车辆系杨某从其处购买后,又将车辆卖给史洪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史洪某系找到杨某,让杨某帮助其购买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露天矿的报废车,双方并未有买卖车辆的意思表示,史洪某于购买当天携带货款,由杨某代为交付,随即由史洪某本人将涉案车辆提走,以上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史洪某的供述及证人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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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虽以被告人程某具有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而认定其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程某在雨夜无路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尽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该系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据此,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程某的投案时间,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在矛盾,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次日7时”,归案说明载明时间”9月6日8时”,被告人程某供述为9月6日7时30分前。对此,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了情况说明解释该投案时间表述不一的原因系笔误所致,实际情况为程某于案发次日早7时30分前到达交警队,该案承办民警于8时上班后见到程某。故被告人程某的投案时间应认定为2017年9月6日7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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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杨某甲、杨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乙、杨某甲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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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及路边电力设施受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田某某、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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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四原告人应得赔偿款的计算方法及结果,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人各项损失120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与息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明显不当,应在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后,依法予以纠正。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四个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分别是被告人夏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之间的侵权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王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丈夫吴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息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关于被告人夏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一审中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夏某某一次性补偿四原告人各项损失140000元,四原告人撤回对夏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不再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的法律责任,该二者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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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少军 审 判 员  宾 欣 代理审判员  艾 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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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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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伟系雇佣关系,被告人陈某作为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伟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在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其在交强险、商业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经济损失。故对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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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安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凤某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附带民事原告人不再要求被告人张凤某民事赔偿,系附带民事原告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安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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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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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犯罪行为给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郭某某的交通肇事系其在雇佣过程中重大过失所致,雇主黄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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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民安财保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11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汉武公司在民安财保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费率,依照商业保险的约定条款第十三条:“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费率为20%。”,则民安财保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万元,上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赔偿27万元。被告人朱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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