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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定超车,导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到云某某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偶犯,应城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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