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能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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