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耿某某犯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且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代理审判员  闫 艳 书记员:王莉

阅读更多...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彭某某137426.4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成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庭前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