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峰、林欢欢向孙某某借款400000元,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孙某某要求李某峰、林欢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峰、林欢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孙某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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