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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董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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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齐心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佟齐心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意执行机关对其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齐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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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衍泉审判员王丽琼审判员马少英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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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大威审判员嵇春宁审判员尤俊涛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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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某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能够听从管理,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在本次减刑后所余刑期较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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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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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夏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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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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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故其减刑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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