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江 审判员 张明政 审判员 包立红 书记员:蒋忠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