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运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唐运动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问题。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泽学负事故全部责任,唐运动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程泽学受雇于牛洪全系在履行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定由雇主牛洪全及程泽学驾驶车辆所投保公司即平安北京分公司对唐运动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唐运动上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各项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本案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无明显不妥,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故唐运动的上诉主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唐运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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