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虽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属自动投案,但是其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轻王某某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交警部门在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时已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原审判决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王某某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这一酌定情节,对其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处罚,亦并无不当。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车时违反通行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乐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