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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