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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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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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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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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污染环境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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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污染环境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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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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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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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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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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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污染环境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未从中获利,其所在单位已为其全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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