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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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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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