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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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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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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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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阚某某在事故发生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动投案”的认定,属于自首。同时被告人阚某某在本院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阚某某依法应予从轻判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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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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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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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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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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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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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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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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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柱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遗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遗属谅解,系初犯的辩护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柱全部赔偿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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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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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导致刑事案件过分迟延,故本院对本案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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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及时拨打抢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遗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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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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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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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造成1人受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过错较大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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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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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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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能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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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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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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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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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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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上诉人季某某的量刑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和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案情所作判决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季某某之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义 审 判 员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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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宋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请对上述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康抗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蕾 书记员: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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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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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白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伤,取得了其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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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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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程某甲从轻处罚。综上,依据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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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撤回上诉。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明 审判员  戴 翔 审判员  韩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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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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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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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两张(金额合计12000元)及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票据一张(金额20000元),证实上诉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2000元。上诉人王某提出实际赔偿金额为37000元,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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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酌情从重处罚;2、事故另造成乘车人轻伤和轻微伤各一人,酌情从重处罚;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4、委托家属与各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5、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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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遵循让行规定,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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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并叫同车的同事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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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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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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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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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肇事车辆车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王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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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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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洪某的亲属能够主动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洪某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洪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洪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洪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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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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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时车速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了致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姚某明知被告人胡某驾驶的系拖运货物的机动车,不能载人,而仍乘坐该车,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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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边行人,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刘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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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在案发时积极救治伤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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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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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韩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多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某肇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能够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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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亲属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于××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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